保山市林区分区管理管控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户外爱好者、林区群众:

为切实强化全市林草湿地资源管护,规范林区各类活动管理,有效防范野外安全风险,依据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林区分区划定为红区和绿区,实行红区禁入、绿区规范分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分区管理、分类管控

(一)红区

红区为生态核心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红区实行“严禁进入、严控活动”,全面禁止经营性户外活动、大规模团体活动及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严禁以“内部合作”“特殊通道”等名义违规进入;严禁破坏林草植被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违规野外用火、丢弃垃圾、扰动水源水质。

(二)绿区

绿区是生态相对稳定、具备合理利用条件的区域,范围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国有林区、集体林区。绿区开展活动须严格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依法需审批的活动须先取得审批,无需法定许可的活动实行备案制,不得破坏林草湿生态功能,不得超出管控范围,不得改变林草湿用途性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执行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仅允许开展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配套小型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开展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国有林场范围内开展活动须符合林场管理规定;其他林草湿区域开展活动须落实生态保护与安全防范措施,接受属地监督管理。

(三)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范围包括:红区全部区域;绿区内无安全保障设施、无明确运营管护主体,不具备开展经营性户外活动安全条件和生态承载能力脆弱的山林、草原、湿地等区域。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禁止擅自进入开展徒步、探险、露营、攀岩、探洞等户外活动;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包装、推介未合规开放点位作为“野景点”“网红打卡地”组织引流、开展活动;禁止私自开辟户外路线、搭建临时设施。

二、林区户外活动办理流程

1.区域核实。拟进入林区开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属地县(市、区)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咨询活动点位所属管控分区。确需查阅的,可预约并核验身份后现场按规定查阅。

2.手续办理。在绿区组织经营性、群体性户外活动,属于法定审批事项的,先行办理审批;无需审批的,应当提前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如实报送活动时间、参与人数、行进路线、安全保障预案、联络人等信息。

3.现场管控。活动全过程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路线、时限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行进路线、扩大活动范围、延长停留时间;活动主办方须落实专人全程负责安全管理,配齐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物资,严格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火;活动产生的垃圾全部带出林区,不得遗留、丢弃;活动期间不得惊扰、猎捕野生动物,不得采挖林木、药材、野生植物,不得损毁植被、破坏生境;活动人员须服从属地林草管护、巡护人员管理,主动配合查验、监管。

三、法律责任与风险

(一)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林草湿资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予以处罚;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予以处罚;违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依照体育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户外活动发生险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行为人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险情、导致公共资源大量消耗、造成生态资源损失的,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向其追偿相应损失。

四、咨询及举报途径

社会各界如需查询分区信息、办理活动审批备案,或者发现违规带人进山、私开户外线路、破坏林草资源等违法行为,可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咨询、举报。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30日

来 源: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编 辑:董益豪

责 编:邱洋

审 稿:杨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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