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青海某灵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不遵守监测规范违法案
01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0日,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青海某灵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承接某工业企业委托监测过程中,存在两名现场采样人员同一时段在不同监测点位开展采样作业、无证人员采样的问题,未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存在监测数据失真风险。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典型意义
采样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源头环节,人员管理、现场作业管控直接决定监测报告质量。本案精准区分“主观故意数据造假”与“不遵守监测规范程序违法”两种违法情形,用好新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现新法落地办案突破,对全市第三方监测机构形成有力警示,为后续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执法参考,推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健全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
案例二:
青海某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失效案
01
案情简介
近期,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抽查中,对青海某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份监测报告、质控资料开展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承接水、气、土壤、噪声等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存在大量质控样品、标准物质超期使用,过期质控、过期标准物质仍用于监测质控、标定、仪器校准等突出问题;同时存在样品保存时效不满足规范、现场监测工况记录缺失、未按标准要求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分析、噪声监测条件不符合规范、未经委托方同意违规分包监测项目等一系列问题,多份报告原始质控链条存在缺陷。
经核查,该公司标准物质台账管理、质控计划落实、报告审核、原始资料复核等关键内控环节全面失守,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失效,不是单一报告、单一个人的偶然失误,批量监测报告的质控溯源性无法保障,存在较大监测数据失真风险。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面停用全部过期标准物质、质控品,对近3年内出具的监测报告开展回溯核查,并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3
典型意义
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根基,质控体系是监测机构的底线。本案集中暴露出部分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标准物质有效期管理、质控实施、样品时效管控、分包管理等基础质量工作漠视,台账管理混乱、报告复核把关虚化,最终造成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风险。该案警示全市所有社会化监测机构,必须严格落实标准物质采购、入库、使用、报废全周期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落实样品时效、现场监测条件、分包审批等要求,常态化开展内审自查,筑牢质控链条,防范批量报告质量风险。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聚焦质控管理、标物使用这类基础性问题开展抽查,对质量管理体系失效、批量报告存在质控疑点的机构从严处置,持续净化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
案例三:
青海某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编制存在质量问题案
01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2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受理青海某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某石英岩矿勘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经编制质量核查,发现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项目区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未调查清楚,对存在问题未明确整改措施”等一般质量问题。
02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记分5分的处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该单位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诚信档案。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环评文件质量核查,运用环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环评编制行为的典型案例。环评应全面排查区域环境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该公司报告表存在现状调查不全、环保措施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失信记分并纳入信用档案。本案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约束作用,压实环评编制主体责任,警示环评单位杜绝形式化编制,推动环评做实调查、措施可行,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筑牢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线。
案例四:
湟源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变更检测方法案
01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4日,湟源县生态环境局对湟源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在用机动车检验报告和系统筛查后发现,该公司对同一车辆违规采用不同排放检验方法,且均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先后为两辆重型柴油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排放检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2026年7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2025年版》,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并处罚款130000元整。
03
典型意义
本案线索来源于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现场筛查,通过同一车型、同一车辆检测方法比对,实现精准锁定、靶向核查。本案中,涉事检验机构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不当便利违规操作,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帮助车辆规避正规排放检验,严重扰乱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范检测流程、严控检测质量,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绿色经营,共同推动大气质量持续向好。
案例五:
西宁某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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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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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前,依据新旧法适用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对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8125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捌佰伍拾元(850元)的处罚决定。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处理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准确践行“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参考价值。涉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第三方技术服务主体,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虽涉事车辆后续复检排放结果合格,但检验过程数据失真,违背检测机构客观公正履职义务,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正常监管秩序,破坏机动车污染防控工作的公信力,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