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文明城市 共享美好生活】小小垃圾规范投 美丽县城共同守

(来源:永平之声)

小小垃圾规范投 美丽县城共同守

广大市民朋友们:

干净整洁的县城,需要每一位市民共同守护。目前我县城区主次干道、小区、公园、商超、背街小巷均已配齐标准化分类垃圾桶,垃圾投放设施随处可见。为引导大家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梳理正确投放行为与禁止违规行为,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呼吁大家自觉文明投放垃圾,共建整洁宜居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正确倾倒垃圾

这些知识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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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一些不经意的习惯,就会破坏我们身边的市容环境。不少市民图一时方便,随手丢弃、乱堆乱放垃圾,看似省事,却带来污水横流、蚊虫滋生、臭气弥漫等一系列问题,既影响县城颜值,还会触碰法律红线。

城市整洁离不开每个人的自觉,杜绝前面的不文明行为其实很简单。随处可用的垃圾桶就在身边。

正确做法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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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 按量收费 依法管理

生活垃圾产生后,不仅要“投得对”,也要 “清得规范、运得有序”。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实行收费管理,居民、商户和相关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履行垃圾处理相关义务。主动交费、规范投放、不乱堆乱倒,是共同维护县城环境的重要一环。

普法提醒:乱倒垃圾 将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理整改,对逾期未改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从重处罚。

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规处置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重大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将依规依纪倒查相关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

执法部门温馨呼吁

垃圾处理,人人有责。一个垃圾袋、一次随手投放,折射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沿街商户自觉摒弃乱倒乱扔陋习,用好身边随处可见的垃圾桶,做到垃圾入桶、分类投放。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共同抵制各类垃圾乱倾倒行为,携手守护干净舒适的永平人居环境!

永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21日

来源:永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期编辑:黄晓芸

责任编辑:杨莹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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