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执法、污染治理决策的核心基础,数据真实性是监测行业的生命线。近期,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化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未按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及运维的违法案件。现对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督促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压实主体责任、严守执业底线,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一:
蓬江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未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导致监测数据失实案
2026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对蓬江区某检测技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在开展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时,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7.1.1气袋采集开启加热采样管电源,采样时将采样管加热并保持在120°C±5°C(有防爆安全要求的除外)”的要求进行采样监测。该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导致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施行前,同时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及原《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原《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裁量标准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海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未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导致监测数据失实案
2026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对江海区某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调阅其2026年出具的四份检测报告后发现多处严重不规范问题:一是低浓度颗粒物仅采集1个样品,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中“至少采集3个样品”的质量控制要求;二是低浓度颗粒物增重小于1mg且采样体积小于1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中“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的要求,属于典型的未按规范开展监测、造成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该机构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283.3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海区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在线监测运维不规范
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案
2026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上级非现场监管线索,对辖区某肉类加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废水排放口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委托江门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维。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分析仪每日标样核查记录发现,运维期间共出现33日标准溶液核查不合格情况,但该运维公司未按规范使用标准溶液进行复核,也未按规定转入人工维护状态,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的有关要求。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判定,该时段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新修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施行前,依据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原条例规定。该公司违反原《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海分局依据原《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20.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测数据全链条造假案
2026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某织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调阅该公司的自行监测报告以及厂区监控视频后发现疑点:2026年7月16日,第三方检测单位车辆在厂区仅停留18分钟,采样人员在监测平台停留仅6分钟,且未携带烟尘烟气分析仪,明显不符合正常监测流程。经对检测公司现场核查及调查询问相关人员,2026年1月至8月期间,第三方检测单位针对该织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出具的8份监测报告均为全链条伪造:采样环节仅将采样枪插入排放口摆拍,未实际采集有效样品;气态污染物数据通过气泵吹气模拟生成、人为调整零点数值编造;低浓度颗粒物数据通过空白滤膜称重伪造,样品交接、实验室检测全流程虚假签字确认,造假手段之恶劣、链条之完整,在近年查办案件中较为典型。
该检测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上述4起典型案件暴露出部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按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监测、在线监测运维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严重削弱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已构建起“机构+个人”双追责的惩戒体系,监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显著提升:机构将面临高额罚款、从业禁业、吊销资质等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将被处以罚款、从业禁止等惩戒,监管震慑力度持续加大。全市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加强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操守培训,切实强化“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生命线”的意识,坚持依法监测、诚信监测、规范运维。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