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精神,坚决落实全国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部署推进会要求,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技术服务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就全面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排查整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查对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备案或者开展业务的生态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机动车排放检验、碳排放数据管理、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固危废鉴别等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的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排查整治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前,集中力量重点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同步排查其他领域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自2027年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全领域技术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
三、整治重点
(一)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2.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3.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4.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5.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6.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备案;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者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委托合同等材料。
(二)其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领域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环评文件编制、机动车排放检验、碳排放数据管理、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固危废鉴别等领域,重点整治环评文件抄袭及关键内容遗漏、机动车检测物理或化学手段干扰及替车检测、碳排放报告编造及核算偏差、土壤调查隐瞒污染地块及伪造记录、运维台账造假及旁路排放、固危废鉴别未采样直接出报告及样品调包等行为。
四、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2025年1月以来所有的监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报告、篡改伪造原始记录或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10月24日前,将《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表》(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整改台账》(附件2)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电子邮箱:shbtjcc@163.com;邮件主题统一标注:市(州)+县(市、区、特区)+监测技术(运维服务)机构名称(全称)+自查自纠表/自查自纠整改台账)。
(二)集中整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集中组织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核查,做到问题、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明确”。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原则,对自查自纠主动上报问题、立即整改的,根据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立行立改的,帮扶指导立即整改;对轻微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情节严重违法问题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串通造假、委托虚假监测的排污企业同步立案、一并查处。
五、线索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举报范围涵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领域(如环评、机动车检测、碳排放、土壤调查、运维、固危废鉴别等)弄虚作假的问题线索。
(一)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
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各地将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对举报材料中有相关涉密内容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向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进行举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将组织相关市(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查处。1.网络举报:gzshjjcjdj@163.com。2.来信举报: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贵州省环保科技园2号楼1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50000)。3.来访举报: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贵州省环保科技园2号楼1楼信访室。
特此公告。
附件:
1.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表
2. 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整改台账
2026年10月16日
来源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丨陈 晔
校审丨刘 彤 林泓泉
责编丨吴 璇
审发丨梁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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