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打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企业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执法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企业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突出问题整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持续释放“严管重罚、常态长效”的强烈信号,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阳市观山湖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观山湖分局执法人员对贵阳市观山湖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6年3月开展某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项目时,未实际到场监测,以测量该公司附近的噪声数据替换该项目的实际点位噪声数据,并在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单中编造现场监测人员,进而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并参考《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3名作出各罚款1万元整,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第三方机构未到场监测,替换点位噪声数据,编造监测人员等手段,属于典型的监测造假行为,本案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具体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从业禁止等严厉惩戒,警示广大生态环境监测从业者树立诚信底线,筑牢合规意识,认清法律风险,共同营造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公平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第三方检测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七星关分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为市外一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服务过程中,未按采样规范进行废水采样,悬浮物样品保存超过保存期限,铁、锰指标分析未按技术规范落实质控措施。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监测机构处以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44万元。

【案件启示】环境监测结果是各类排污单位加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监测服务过程中,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规范或标准,可能造成数据失真等后果。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强化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服务全流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服务,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案例三:遵义市汇川区某煤矿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煤矿主平硐掘进产生的废石和弃土(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运至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茶厂村尧上组拴人凼处荒地堆放,堆放量约3500吨,且堆放的废石和弃土未采取防渗措施,未修建挡墙和边沟。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裁量标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处罚10.8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多数企业存在“一般固废无毒性、堆放无风险”的错误认知,忽视废石、弃土长期露天堆放受雨水冲刷产生淋溶污染、水土流失、土壤破坏等次生环境风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非“无风险废物”,必须严格落实规范化贮存、转运、处置要求。相关行业企业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固废堆场建设,完善防渗、挡护、截排水、覆盖抑尘等配套设施,健全固废管理台账,坚决杜绝乱堆乱弃、违规堆放行为。

案例四:六盘水市盘州市某企业违规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六盘水市盘州市某选煤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将选煤厂洗选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堆放在厂区内未经硬化,也未建设截排水沟、挡墙、淋溶水收集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场地上。部分煤泥因堆存不规范已经流入周边排洪涵洞中,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裁量标准,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处罚16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暴露出部分洗煤企业环保管理粗放、堆场建设不规范、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日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部分企业错误认为“厂区内部堆放不属于违法倾倒”,忽视尾煤泥外溢、淋溶、流失带来的次生污染危害,最终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相关行业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建设标准化固废堆场,全面完善防渗、硬化、挡护、截排水、淋溶水收集处置设施,常态化开展堆场风险排查,严防固废流失、外溢、污染外环境。

来源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丨陈思思

校审丨刘丽

审发丨陈应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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