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优化龙江营商环境,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压实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主体责任,强化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监管,引导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典型案例一:大庆市某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出具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一家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机构出具的一份废水检测报告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涉嫌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发现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制作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检测报告、原始操作记录等相关证据。经查,该企业在废水总氮指标监测分析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监测技术标准,违规开展数据核算、曲线绘制等操作,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污水排放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单位规范开展监测服务,同时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检验资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齐齐哈尔市讷河生态环境局依托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讷河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多台车辆检测时存在肉眼可见黑烟,且车辆检测过程中尾气探头脱落仍继续检测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规定,应判定检验不合格,但该机构依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该机构存在违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6年4月,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的机动车检测机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开展调查。经调阅检车视频查实,多台柴油车检测时仍存在肉眼可见黑烟、明显蓝烟情况,该检测机构仍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再次对其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先后2次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第二条“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规定,该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向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该案件线索及相关案卷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吊销该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实现“环保处罚+资质吊销”跨部门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三:大庆市某检测公司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庆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随机调阅该单位2026年第一季度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发现,该单位出具的一份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在对环境空气(氨)的采样过程中无配备采样全程空白吸收管和采样全程空白的检测相关记录,该单位的采样行为不符合相关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依法对该企业违规监测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完整留存相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监测服务,同时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企业违法次数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肇东市某机动车检测站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通过调取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肇东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异常。经核查,其中有3台受检车辆实际驱动方式为前轮驱动(前驱),依法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该检测站却对上述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以双怠速法替代简易工况法,人为降低检验标准,使车辆在未接受符合规范的排放负荷模拟测试的情况下通过检验,该检测站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机动车检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机动车检测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对该检测站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文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命线”。监测报告是排污管控、环境执法、环境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数据一旦失真,监测这道关口流于形式,将直接干扰环境管理工作,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造成环境风险误判,对环境质量构成潜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明确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不能片面追求业务数量、压缩质控流程,必须压实自身主体责任,强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与法制教育培训,守住监测数据客观真实的底线。在执法过程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法治与宣教相结合,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也注重政策引导与帮扶,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声明:本文转自黑龙江生态环境

参会报名

(主论坛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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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会议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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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展览展示环节目前尚有少量余位。欢迎从事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监测、工业废气烟气治理、VOCs与恶臭异味监测治理、环保新材料与核心部件、数字化解决方案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报名参展,现场展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精准对接管理部门(含园区)及涉气、涉碳企业的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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